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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十问"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7年08月17日   

问1: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涌入信访渠道,"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制约了信访工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不利于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省委十届五次全会要求,加强对信访人的法治教育,引导信访人通过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信访问题。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就是要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湖北的战略部署,厘清信访工作职责边界,运用法治思维规范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处理信访问题。

     问2: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许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比如,《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又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规定说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问 3: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与诉访分离是什么关系?

     诉访分离,主要是在入口处厘清信访与诉讼的界限,分清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的责任,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在实行"诉访分离"基础上,在行政体系内部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行政复议、仲裁、技术鉴定、行政裁决、劳动监察等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把相关投诉请求导入相应途径解决。

     问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哪些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确认、社会救助、技术鉴定、行政监察、劳动监察、国家赔偿、仲裁、申诉控告等法定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根据具体投诉请求,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又如,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问5:我省如何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与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40个省政府工作部门加强研究,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由各部门梳理列出本系统、本领域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清单,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处理。目前,已有35个省政府工作部门形成了法定途径清单,其他5个部门仍在研究梳理中,将陆续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让群众知道自己的投诉请求,通过哪个途径、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按照什么程序去反映和解决,明白找谁办、怎么办,推动相关信访问题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问6:各级行政机关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做哪些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是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以下工作。一要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及时受理,启动法律程序,不能附加条件、抬高门槛。二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导入法定途径的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在法定程序和时限内给予答复。三要推动依法终结。对已经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申诉、起诉;已经走完法律程序,当事人仍坚持上访的,要接谈劝导、耐心劝返,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做好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问7:各级信访部门对应当或已经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如何处理?

     各级信访部门对每一件信访投诉请求要认真甄别,与相关责任单位加强衔接沟通,依法进行分流,确保群众的投诉请求在法定途径内走得通、能解决。一是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按照诉访分离的规定,转给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是应当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劳动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转给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处理。三是普通信访事项,既不能导入司法程序,又不能导入行政法定途径,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理范围的,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问8:如果群众不听从引导,不走信访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径怎么办?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核心和基础是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群众不愿意或者不习惯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解决问题,有关信访部门和职能部门要耐心细致地进行教育疏导,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律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不再纳入信访渠道进行受理办理,不能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程序,不能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

    问9: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与推进依法逐级走访有什么关系?

     推行依法逐级走访,解决的是信访受理层级的问题,也就是群众的投诉请求应向哪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推进依法分类处理解决是途径问题,也就是群众的投诉请求应该通过哪种途径和程序来解决。推行依法逐级走访只是针对来访这一形式提出的要求,而推进依法分类处理是对信访工作的整体要求,信、访、网、电等各类信访事项都要按照这项规定落实。

    问10:如何保障信访投诉请求依法分流后有人接、有人办?

     这主要靠建立机制、强化责任来保障。信访部门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政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机构之间,要建立衔接贯通的工作机制,明确如何引导、如何分流、如何接收、如何反馈。涉及多个诉求、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沟通,信访部门要加强协调。如果出现该受理不受理、该办理不办理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要督促整改;信访部门也要加强督查,及时向有关地方或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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