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有哪些?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有什么要求?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六)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三、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有哪些?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载、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该遵守哪些要求?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信访条例》规定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这也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守则。
五、如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主权利。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是各级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主要是要做到:
认真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
采纳信访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和积极的批评、建议;
在实际工作中防止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打击报复事件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刑事责任;
广泛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活动的合法性,不准截留和私拆信访人的信访信件,不准追查信访人的信访动机和信访活动;
教育信访人认识自己的信访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不能用信访的合法性来达到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目的,否则也要负法律责任。
六、维护信访秩序的意义是什么?
信访秩序,指在信访过程中的信访人和信访工作者都要按一定的规则行事,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致越轨。维护信访秩序,对社会稳定、造就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及时准确解决信访问题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为什么不提倡集体访的形式?
《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主张,群众上访,不要采取集体形式,因为集体上访对国家对群众都不利。集体上访一旦成为事实,不管组织者的主观愿望如何,它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影响更是不可挽回,而且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被利用,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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