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鄂州市信访局 > 信访常识
信访人须知
 
【字号: 】   【复制链接】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5年11月25日   
  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1. 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
  2. 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
  3. 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
  4.  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
  5. 就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
  6. 要求对办理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
  7. 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材料不被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权利;
  8.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得到奖励的权利;
  9. 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
  10.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
  信访人的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反映信访事项“六遵守”
  1、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
  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5、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六须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
  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规定的30日内。
  6、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
  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63 内容页访问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