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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开始对军服的使用有了禁止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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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军服管理条例》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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